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能力;
3、具备省公安厅核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证;
4、所选产品中的车牌识别设备、道闸设备必须提供经过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的检验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需信用良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不允许报名,投标人应从公示系统打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必须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上述资质要求提供原件,如投标人有同时参加其他项目投标的情况,需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公证书内需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相关资质复印件),可视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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