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营业执照具有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的投标人;
3、生产厂家提供《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代理商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所投产品合格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任意批次);
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搜索企业名称,在页面上点击“信息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注:(报名时携带上述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以上证件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邢台学院官网” “中国招投标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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